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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摘要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