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文化局檔案應用申請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文化局檔案應用申請



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須知(請至頁面下方下載申請書,亦可參考填寫範例)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人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檔案閱覽室依開放時間及場所為之。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料之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五) 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九、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 處。

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 縣府路21號。

電話:03-3322592分機8106。

十、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後請於7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收費簡介:

閱覽、抄錄:

2 小時NT$20 元

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算

影印:

B4 以下黑白NT$2 元

彩色NT$10 元

A3 黑白 NT$3 元

彩色 NT$15 元

郵寄:

郵遞費實支計算+處理費=NT$50 元



收費標準詳情相關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