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告事項: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