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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文創影視科
  • 聯絡人:文創影視科鄭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2841866分機604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桃市文影字第105000079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桃市文影字第1060018884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推廣人、事、史、地、物,並鼓勵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取景,促進影視產業發展,建立並維持有利影視產業長遠發展之友善環境,促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如下:
(一) 中華民國立案之影片製作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相關非營利組織或大專院校。
(二) 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檢具核准來臺製作影視證明文件,並由國內合作之製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 本局為協助影視業者申請拍攝之業務執行,及提供國內外影視工作者拍攝資料、聯絡與支援服務,委託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成立桃園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協拍中心)。
四、 影視業者應於影視拍攝前七個至三十個工作日檢具以下資料,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協拍中心提出申請: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活動企劃書含內容大綱、拍攝腳本、勘景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 場地使用保證書如附件二,場地如屬本市法定文化資產,請填具文化資產建物影視拍攝使用保證書如附件三
(四) 工作人員名單
(五) 公司證明文件
五、 請者所提案件應備齊前項各文件並經協拍中心審查通過,始提供協助。
如所提案件有特殊需求或性質特殊之情形,協拍中心得視必要請影視業者提供以下文件:
(一) 場景陳設示意圖有陳設需求時提供;陳設方式以不破壞、敲打,並可恢復原狀為原則
(二) 攝影機拍攝鏡位圖
(三) 使用道路交通管制維護計畫及替代動線圖(影視業者應俟道路管理機關審核通過,製作相關告示牌。其告示內容須經協拍中心同意)。
或得邀請影視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六、 申請者拍攝之影視內容應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管之場景、所屬機關有關,或借用本府權管之設施、財產,或拍攝警察及消防等公職人員,且有助提升本市形象,或對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片首或片尾並應標示「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及「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名銜及圖像標誌(如附件四)。
七、 申請拍攝注意事項如下:
(一) 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並以已提出申請且完成審查者優先。
(二) 申請拍攝之場地,若因故異動或取消借用檔期,至遲應於進場前三個工作日 (如場地管理單位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局、協拍中心及場地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場管單位) 為處理原則;如無故取消未依限告知,違者將依拍攝違規處理所定方式處理之。然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
(三) 拍攝過程如須移動、修繕或改裝場地設施,至遲應於施作前三個工作日取得場管單位書面同意,並提供副本予協拍中心,不得擅自變動,並嚴禁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
(四) 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影響附近居民安寧或場管單位辦公,場管單位或協拍中心可逕行要求停止拍攝。未立即停止拍攝者,場管單位或協拍中心得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告發。
(五) 拍攝完成後,應立即清理場地。未完成清理者,由場管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 拍攝完成後,應於三日內完成場地復原。但情形特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場地復原者,應以書面敘明延遲原因及可完成復原之期限,向協拍中心申請延遲復原。
(七) 借用之場地及相關器材損毀時,應於一週內完成復原或賠償,違反者依法究責及賠償。
(八) 未依場管單位人員指示進行拍攝,致使借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珍貴文物或特殊設施遭受破壞或動植物傷病死亡者,依法究責。
(九) 拍攝本府轄管建築或所屬本府公職人員,應依申請核准之文件內容執行。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情形,依附件五拍攝違規處理所定方式處理之。
八、 協拍中心得於申請者拍攝進行中,側拍拍攝過程,或請申請者提供三十秒至六十秒拍攝花絮或影片片段,作為本局、協拍中心非營利之宣傳行銷使用。
九、 申請者應於拍攝結束後提供下列資料完成結案:
(一) 於拍攝結束後三週內,提供協拍場景之場景照、劇照及工作照各十張,並均請提供八百萬畫素以上壓縮檔之JPEG檔或RAW檔。
(二) 於影片發行後三個月內,提供DVD影片一份。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結案者,協拍中心得停止給予該申請者日後影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