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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前新北市副市長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於民國 100 年至 103 年間,並擔任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受周○○請託加速審議寶○公司提送之新店市廣明段 809 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於該期間每月收受周○○交付之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以不實薪資名義,指定親友許○○、許○○各收受 4 萬元,及以生日、子女婚宴等名義,收受名錶、金條等共計 615 萬餘元之賄賂。

案經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認其罪嫌重大,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6 年 3 月 6 日判決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褫奪公權 5 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 2 罪,分別處有期徒刑 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5 月,扣案之名錶、金條等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其餘同案被告周○○等人,亦均為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