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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將朝「明確、精簡、可行」方向修正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重新檢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將朝「明確、精簡、可行」方向修正

我國自 97 年 8 月 1 日實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提供公務員如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得以依循之行為準則,實施迄今已屆 8 年;另自 101 年 9 月 4 日函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實施迄今亦已屆 4 年,上開兩項規定,在實務執行上,已發現有若干條文執行困難及不符現實,故 105 年 10 月 28 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決議,應重新檢視現行規範是否符合實際需求,研提更貼切有效的廉潔行為守則。

106 年 4 月 27 日行政院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18 次會議,廉政署提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研修方向及程序規劃」討論案報告,就有關現行本規範執行困難及不符現實情形,例舉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所訂公務員因正常社交禮俗往來,得接受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 元,雖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均有公務員基於禮節及人情允收財物金額的標準;惟未考量如外交人員因駐外國家環境不一,或區域地理城鄉差異等因素,統一訂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金額是否妥適,有再檢討必要。

二、飲宴應酬:公務員因公務禮儀往來活動,確有必要參加飲宴應酬,現行規範規定需事前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規範目的係為禁止公務員藉社交活動與職務利害關係人不當接 2 觸,惟公務禮儀往來活動既是基於公務需要所為,且機關首長公務行程多已公開化,現行規範要求需通知政風機構,並登錄建檔之機制有無必要,應予檢討。

三、請託關說:現行規範稱「…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稱「…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二者對於請託關說行為之定義,在法律概念理解上,難以區分,造成機關同仁之適用上混淆,有修正必要。

四、演講撰稿:現行規範對於公務人員得出席演講、座談會等活動,能否支領費用未明確指出係屬「公部門」或「私部門」舉辦之場合;又現行規範對於費用支領,採取「上限禁止」(演講費每小時超過 5000 元不得領取)規定,恐影響或限制專業人士出席上開活動之意願。

為改善前述情事,廉政署將依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18 次會議指示,蒐集並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各部會機關相關意見,融入我國國情元素與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朝「明確、精簡、可行」方向,以「整併相關法規」、「修正規範金額」、「檢視定義範圍」及「授權機關自訂」為修正重點,使我國廉政倫理規範更趨完善,俾利公務員遵循,達成公務員廉潔自持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