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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五條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處分前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
二、主管機關於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綜合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
三、主管機關應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作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並據該報告之建議,以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