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第14條古蹟指定類別:市定 創建年代: 1.橋樑基座應於1893年(光緒19年)台北新竹段鐵道通車前竣工。 2.石造拱形道路橋面及結構於1907年(明治40年)7月竣工 登錄理由: 1.具交通史與建築史之價值。橋基保存完整,具歷史與時代意義,為清代劉銘傳時期鐵道橋及日治時期縱貫道路至民國時期公路建設之重要見證。 2.為清代台北至新竹段鐵道橋樑少數尚存之遺構,是清代末年劉銘傳推動近代化的重要證物。 3.橋樑歷經清代、日治及民國等不同時期的演變,充分展現各時代的土木技術史。 所在地址: 龜山區龍華段795地號、塔寮坑溪段大坑小段12-31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