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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主旨:公告登錄「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

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及輔助辦法第2、4條規定。

四、107年第1次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物投影面積:47平方公尺。

(二)地號: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三)保存範圍面積:30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登錄登錄基準:

1、擇址於原住民部落,日治時期警察駐在所及行政中心,見證日本政府建置原住民部落駐在所的歷史與原住民政策,以及戰後山地警察派出所制度的變革及戒嚴時期的歷史,在地區具稀少性,具保存及再利用價值。

2、見證時代變遷,成為地方共同記憶,在地居民期能有效活化運用,傳遞原住民族文化及歷史。

(二)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登錄登錄基準:

1、以當地石材為主體而建造,內部採正同柱式木桁架,兩坡頂、鍍鋅鐵板屋頂,牆體砌築作工佳,高架木地板反映了其作為彈藥庫防潮之機能,展現當地特色。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