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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23日修正--申請設立(變更)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申請設立(變更)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方式如下:

一、應備證件如下:

本市財團法人(文化藝術類)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文化局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其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人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存款證明等)。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七)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包含籌備會議及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
(九)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一)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無償借用證明等)。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本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方式:臨櫃或郵寄辦理皆可。

三、檢附「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申請設立(變更)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流程圖」、「申請設立(變更)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流程說明」及「辦理變更登記應備文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