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內容】
文化局展覽檔期申請
【申辦諮詢】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張小姐
電話:03-3322592分機8325
電子郵件:80013444@mail.tycg.gov.tw
【申辦方式】
郵寄: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何小姐 收
(申辦項目: 展覽檔期申請相關 )
一、宗旨:鼓勵具有潛力之美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美術水準。
二、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廊。
四、展覽類別:
(一)西方媒材類:油畫、水彩、粉彩、版畫、插畫等相關作品。
(二)東方媒材類:水墨、書法、膠彩、篆刻等相關作品。
(三)綜合類:雕塑、陶藝、攝影、複合媒材、工藝設計、新媒體等相關作品。
五、申請手續:
(一)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填妥申請表,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1、個展:二十張照片。
2、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照片;十人以上,每人二張照片,至多不超過三十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
3、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 Word 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送審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 3 Megapixels 或 2048 × 1536 pixels )以上之 JPEG(副檔名為 jpg )檔,並將申請資料燒錄光碟或存於隨身碟送件。
(二)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審查,由本局安排檔期展出。
1、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直轄市立美術館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曾獲頒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3、其他經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三)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當年度於本局展場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本局不再受理其次年度之申請(學校畢業美展不在此限)。
(四)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五)本作業要點請至本局官方網站下載:首頁→視覺藝術→展覽場地申請→申請書表下載;或來電洽詢: 03-3322592 ;如欲線上申請,請至「桃園網路 e 指通」藝文展演項下線上申辦。
(六)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概不退還;申請文件完成後,請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至:330206 桃園市桃園縣府路 21 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收(信封備註申請展覽文件)。
六、審查會議:所有申請展覽案件,由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單位,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及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二至三週(含佈、卸展),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單位應予配合。
(三)展出單位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未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本局為辦理重要活動或特殊需要,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八、展覽須知(確定排檔之展出單位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出單位應依申請核定案件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展出兩個月前函報本局核備,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變更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二)展覽相關文宣、邀請卡應列本局為協辦單位,並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單位自費印製及寄送。
(三)展出作品之裝裱、包裝、運輸、維護、佈卸及保險,均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之後一日完成,並將作品運回。
(四)展出期間應派員到場維護展品安全及觀眾諮詢服務,作品如有遺失或毀損,本局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五)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侵害著作權等相關法律權益之情事。如有前述行為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本局得逕行終止場地使用權。
(六)基於教育推廣,本局對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及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七)有關展場相關規範,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如不依規定使用或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八)展出內容如違背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規則、違反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者,本局有權即刻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並停止其使用權利一至三年。
九、本局為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等表單,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