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時間
本次受理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之視覺藝術展覽及相關活動,申請時間為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
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逾時恕難受理。
二、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 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 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 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 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 曾獲本市桃源國際藝術獎(前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三、 相關申請方式、要點、文件。請至「本局網站(culture.tycg.gov.tw)→便民服務→補助專區」下載。敬請詳閱要點內文,以要點規範為準。
四、洽詢專線: 展演藝術科 ╱ 03-3322592分機8319、8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