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者,原則不給予檢舉獎金;檢舉事實對貪污瀆職案件查獲確具實質重要幫助者,得例外酌給10分之1檢舉獎金。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檢舉事實與判決事實不符者,原則不給予檢舉獎金;檢舉事實對貪污瀆職案件查獲確具實質重要幫助者,得例外酌給10分之1檢舉獎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公告發布施行,本次主要修正重點首先列舉6款不給獎事由,分別為「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及「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或受委託而檢舉」等,檢舉人如有上述6款情事,原則不給予獎金。
其次,廉政署基於鼓勵檢舉、有效打擊貪瀆之目的,並兼顧實質有效檢舉人之權益,新增第7條第2項之例外給獎規定,亦即檢舉事實雖未經判決有罪,但檢舉人所提具體事證,對於發動偵查,據以強制處分等偵查作為及貪污瀆職案件之查獲,確具有實質重要幫助者,於貪污瀆職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法務部審查會審核同意,參酌與檢舉內容相涉之判決情形,酌給10分之1檢舉獎金,以鼓勵有效檢舉並維護檢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