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立案演藝團體-設立登記相關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演藝團體登記管理要點

(109.12.10修訂)


為輔導及管理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體,促進演藝產業升級,增進文化藝術環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申辦內容】

演藝團體申請設立登記
演藝團體申請變更登記
演藝團體申請解散註銷登記
演藝團體年度查驗申請


【申辦諮詢】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張小姐
電話:03-3322592分機8304
電子郵件:10016686@mail.tycg.gov.tw


【申辦方式】

1. 臨櫃:可先來電預約洽辦時間。
2. 郵寄: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張小姐 收
(申辦項目: 演藝團體登記相關 )


※辦理登記業務前,請先詳閱「桃園市演藝團體登記管理要點」

 有任何問題請先來電或來信洽詢窗口。

  1. 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指於本市立案登記且團址設於本市,以從事現場表演,供公眾欣賞之音樂、戲劇、舞蹈、綜合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之非營利團體。
  2. 本市立案演藝團體應遵守「桃園市演藝團體登記管理要點」規定,並於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期間,檢附相關文件,提送本府文化局備查。
  3. 演藝團體應於設立登記後30日內,向團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所得稅;後應依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4. 演藝團體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經營各類短期補習班及各項收費教學業務,招生教學項目請依「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本府教育局申請;營利事業項目請依工商登記法規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銷售行為請依營業稅法規辦理營業登記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應課徵營業稅。
  • =>演藝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演出售票、相關藝術品或紀念品販售、開設收費課程等,銷售貨物的收入扣除銷售成本之後的利潤,就必須課以營利事業所得稅。
  1. 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除為其設立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含提供之展演售票活動),其各項收入、門票或代價等全部收入應作為本團營運之用,除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有分配盈餘或變相分配盈餘之行為。
  2. 團體解散後,於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3. 負責人信用證明文件:(文件期限6個月)
         (1) 負責人有使用支票者:
              請向【票據交換所】或【往來銀行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信用證明文件(第一類信用查覆單)。
         (2) 負責人無使用支票者:
              請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開立信用證明文件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電話:02-2316-3232 網址:https://www.jcic.org.tw/main_ch/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