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
發布單位:
文化資產科
分 類:
歷史建築
發布日期:
108-05-30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登錄「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
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及輔助辦法第2、4條規定。
四、107年第1次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物投影面積:47平方公尺。
(二)地號: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三)保存範圍面積:30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登錄登錄基準:
1、擇址於原住民部落,日治時期警察駐在所及行政中心,見證日本政府建置原住民部落駐在所的歷史與原住民政策,以及戰後山地警察派出所制度的變革及戒嚴時期的歷史,在地區具稀少性,具保存及再利用價值。
2、見證時代變遷,成為地方共同記憶,在地居民期能有效活化運用,傳遞原住民族文化及歷史。
(二)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登錄登錄基準:
1、以當地石材為主體而建造,內部採正同柱式木桁架,兩坡頂、鍍鋅鐵板屋頂,牆體砌築作工佳,高架木地板反映了其作為彈藥庫防潮之機能,展現當地特色。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
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及輔助辦法第2、4條規定。
四、107年第1次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Gogan(卡奧灣)日治彈藥軍械室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物投影面積:47平方公尺。
(二)地號:復興區三光段723地號。
(三)保存範圍面積:300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登錄登錄基準:
1、擇址於原住民部落,日治時期警察駐在所及行政中心,見證日本政府建置原住民部落駐在所的歷史與原住民政策,以及戰後山地警察派出所制度的變革及戒嚴時期的歷史,在地區具稀少性,具保存及再利用價值。
2、見證時代變遷,成為地方共同記憶,在地居民期能有效活化運用,傳遞原住民族文化及歷史。
(二)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登錄登錄基準:
1、以當地石材為主體而建造,內部採正同柱式木桁架,兩坡頂、鍍鋅鐵板屋頂,牆體砌築作工佳,高架木地板反映了其作為彈藥庫防潮之機能,展現當地特色。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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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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