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提供「桃園市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會計制度參考範例」及「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參考範例」各1份。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4條及第61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各基金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本局備查;如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亦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局備查。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以及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