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登錄「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桃園石滬協會」為保存者
發布單位:
文化資產科
分 類:
傳統工藝
發布日期:
111-11-11
詳細內容:
壹、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二、桃園市111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會決議事項。
貳、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二、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保存技術描述:石滬修造技術與來臺拓墾者的生活技能有關,桃園新屋地區主要為家族砌築傳承使用,屬「家族滬」,迄今第五代仍遵從先民傳授工法,持續修復石滬。因地制宜,石滬修造技術須深諳潮汐、地形、漁汛、石材、社會分工等相關在地知識,掌握高度砌築經驗,包含基地選取、基礎打底、卵石粒徑篩選、卵石砌築角度、滬體疊砌、滬頂收合等各項技術,並賴以團體人力搬運石頭,以達修造穩固耐衝擊的石滬,為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桃園石滬協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新屋區。
五 、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桃園市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是臺灣本島少有的石滬群文化保存與延續,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其保存、修復、管理、維護之必要知識與技術,具有時代與社會意義,且具專業性,也是長期穩定維護所必須的技術。
2.石滬修造涉及海象之潮汐、洋流、海岸地形、石材種類、漁業類型、社群組織等,屬地區性特殊條件而產生的特定工法,是以命名為「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3.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之登錄基準:「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認定理由:
1.新屋地區的石滬修造以家族為主體,桃園石滬協會傳承技術、知識,傳習工具的使用能力及製作技法等,主要材料為大小卵石, 卵石擺放方向,敲擊方式、最上層石材斜插位置、小卵石的固定方式、排水口的設置等,皆具傳統知識與技術,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知識及執行程序」。
2.桃園石滬協會熟悉本地石滬特性,對於使用卵石修造石滬具有專業經驗,懂得卵石以何種樣態角度相互契合,以形成完整的構造體對抗海浪,並且合力修復新屋蚵間石滬群,能夠體現相關技術與執行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3.桃園石滬協會致力於石滬修造技術的傳承,除傳習家族成員之外,亦有辦理石滬體驗、推廣、研習的教育活動,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4.桃園石滬協會為有立案之社團組織,設立登記即以「石滬」為名,並設有理事長職務為其代表人及管理者,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5.桃園石滬協會組織章程以石滬修復技術為該協會主要活動,除進行石滬文化推廣、教育活動之外,且配合輔導單位紀錄保存技術的研究資料,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
6.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3款暨第4條第2項第1、2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二、桃園市111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會決議事項。
貳、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二、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保存技術描述:石滬修造技術與來臺拓墾者的生活技能有關,桃園新屋地區主要為家族砌築傳承使用,屬「家族滬」,迄今第五代仍遵從先民傳授工法,持續修復石滬。因地制宜,石滬修造技術須深諳潮汐、地形、漁汛、石材、社會分工等相關在地知識,掌握高度砌築經驗,包含基地選取、基礎打底、卵石粒徑篩選、卵石砌築角度、滬體疊砌、滬頂收合等各項技術,並賴以團體人力搬運石頭,以達修造穩固耐衝擊的石滬,為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桃園石滬協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新屋區。
五 、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桃園市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是臺灣本島少有的石滬群文化保存與延續,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其保存、修復、管理、維護之必要知識與技術,具有時代與社會意義,且具專業性,也是長期穩定維護所必須的技術。
2.石滬修造涉及海象之潮汐、洋流、海岸地形、石材種類、漁業類型、社群組織等,屬地區性特殊條件而產生的特定工法,是以命名為「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3.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之登錄基準:「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認定理由:
1.新屋地區的石滬修造以家族為主體,桃園石滬協會傳承技術、知識,傳習工具的使用能力及製作技法等,主要材料為大小卵石, 卵石擺放方向,敲擊方式、最上層石材斜插位置、小卵石的固定方式、排水口的設置等,皆具傳統知識與技術,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知識及執行程序」。
2.桃園石滬協會熟悉本地石滬特性,對於使用卵石修造石滬具有專業經驗,懂得卵石以何種樣態角度相互契合,以形成完整的構造體對抗海浪,並且合力修復新屋蚵間石滬群,能夠體現相關技術與執行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3.桃園石滬協會致力於石滬修造技術的傳承,除傳習家族成員之外,亦有辦理石滬體驗、推廣、研習的教育活動,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4.桃園石滬協會為有立案之社團組織,設立登記即以「石滬」為名,並設有理事長職務為其代表人及管理者,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5.桃園石滬協會組織章程以石滬修復技術為該協會主要活動,除進行石滬文化推廣、教育活動之外,且配合輔導單位紀錄保存技術的研究資料,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
6.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3款暨第4條第2項第1、2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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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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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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