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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演出推廣計畫》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演藝廳演出推廣計畫》
一、計畫目的為拓展中正紀念堂場域藝文新氣息,提供民眾藝文參與,鼓勵表
演團體耕耘觀眾人口,本處透過計畫公開徵求團隊於本處演藝廳演出,提
供優惠措施,共創優質的表演藝術環境。
二、申請資格
從事舞蹈、戲劇、音樂、民俗技藝或其他表演藝術活動,且依我國法令核
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居留證之
自然人。
三、申請條件:(以下擇一)
(一)同次申請演出至少4場次。
(二)線上演出至少1場次。
四、場地收費
以本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為基準,依使用項目提供優惠措施,場地收
費表如附件一。
五、申請方式
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開放受理。申請人於演出3個月前提出申請。
申請遞件前,應先至本處官網/場地使用申請/租借預約/演藝廳/申請或電
洽詢問演藝廳檔期(本案聯絡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4)。
檢具申請表及企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三,請繕打並加蓋章戳)及立案證書
(或中華民國身分證、居留證)影本各1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21號推廣教育組)。電子檔請一併寄送
cw009@ms.cksmh.gov.tw。
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審核結果,概不予退還。
六、審查作業
由本處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之演出內容及團隊實績等項目進行審查。
本處核定後正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依公文所載期限與本處簽訂演出契
約,並依申請內容與計畫執行演出活動。
八、演藝團隊應配合事項
須規劃與執行演出相關活動,包括演出聯繫及協調、舞臺搭設與場地布
置、行銷推廣、觀眾服務、票務作業、保險等所有前後臺工作項目及費
用。
製作宣傳資料應載明本處為協辦單位。
與本處簽訂演出契約時,應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5,000元。倘因
故無法如期演出時,應於排定演出日期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處。如
能依規定辦理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本處提供演藝廳基本燈光音響設備,由演藝團隊自行操作;如基本設備不
敷使用,或有其他如舞台、燈光等設備需求,演藝團隊應自洽廠商,並負
擔費用。
免費提供演出節目1樓座位貴賓券10張。
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且該年度尚有空餘檔期並經本處同意得予
調整者外,演藝團隊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活動期間由本處拍攝及演藝團隊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團隊應
無償授權本處基於宣傳推廣之用途,得為重製之權利。
表演內容,如有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時,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
人合法權益時,應由演藝團隊負責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九、表演藝術團
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 分,已繳交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場地使用。
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處或剩餘場地費未於期限 內完成
繳納。
十、演藝團隊於演出完成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提供演出照片10張及觀
眾人數提送本處,俾憑保證金退還。
十一、本計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處
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