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登錄「土地改革陳列館」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7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土地改革陳列館
二、種類:辦公廳舍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2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建號:桃園區法政段805、806建號
(二))建物投影面積:769.11平方公尺
(三)地號:桃園區法政段920地號
(四)保存範圍面積:5,169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