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桃園市109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二、種類:辦公廳舍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9號
四、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地號:桃園市大溪區武嶺段884地號(部分)。
五、歷史建築保存範圍之面積:212平方公尺。
六、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大溪郡役所舊構1樓右翼部分範圍101平方公尺,留置場111平方公尺,共計為212平方公尺。
七、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採灰泥粉刷之建築風格,與老城區建築群之外觀及色調均具和諧性,材料、工法亦具大溪地域風貌及建築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在建築結構與空間規劃上反映了1930年代受西方獄政管理的理念影響,在方形平面中區隔出類扇形平面的格局,極具建築空間設計上的保存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少數郡級遺留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二)法令依據: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電子信箱:
10029534@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