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去年(112年)2月17日公告中壢區「燃藜第紅樓」為暫定古蹟,2月26日另公告「燃藜第」為暫定古蹟,後經本市6月26日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同意延長暫定古蹟期限半年,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燃藜第紅樓」應於113年2月16日前完成審議,「燃藜第」應於113年2月25日前完成審議。
期間文化局於去年(112年)3月1日邀集文資委員會勘,並啟動二處暫定古蹟之基礎調查,12月7日再行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會勘,會勘決議二處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於12月29日提送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本案依去年(112年)12月29日文化資產審議決議指定古蹟,文化局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完成後續公告程序,另文化局與都市發展局將依都市計畫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輔導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並兼顧所有人權益與文化資產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