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執掌:
本局隸屬桃園市政府,掌理本市文化、藝術之傳承與發展及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組織: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下設文化發展科、展演藝術科、閩南及民俗文化科、文化資產科、文創影視科、文化設施科、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政風室
另下設二級機關─桃園市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市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桃園市立美術館
文化設施科
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整建修繕及經營活化等事項。
文化發展科
推動社區營造計畫及行政社造化,促進地方文化館轉型新生,策辦本市特色文化節慶,辦理藝文研習課程及編印《桃園藝文》。
展演藝術科
規劃、管理與輔導表演藝術之環境與活動,蒐集與研究相關資料,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團體之扶助、立案、輔導與獎勵並促進其交流。
閩南及民俗文化科
規劃、執行閩南文化相關節慶、展演、競賽、語言傳習、交流活動及民俗藝術與傳統工藝,調查及建立閩南文化資源。
文化資產科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宣導等事項。
文創影視科
辦理眷村園區修復再利用,推廣桃園影視及產業發展,營造文創產業發展環境、培育人才。
秘書室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文化基金會之設立及輔導監督、志工之培訓與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人事室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依法辦理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業務。
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
依法辦理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業務。
桃園市立美術館
依法辦理桃園市立美術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