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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針對「楊梅宋崇玉京兆堂」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一案以下五點聲明,並強調全案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文化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針對「楊梅宋崇玉京兆堂」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一案以下五點聲明,並強調全案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1、 本局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6日接獲民眾提報「楊梅宋崇玉京兆堂」,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啟動「暫定古蹟程序」,於110年11月28日辦理會勘,會勘綜經文資委員現勘及會議決議「不暫定古蹟」。另依同法第14條於110年12月15日進行提報會勘,經文資委員綜整評估「建物價值」、「空間改建現況」、「未來管理維護及再利用」及相關人員意見後,並召開會議決議「不列冊追蹤」,全案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楊梅宋崇玉京兆堂」經查載於85年桃園縣立文化中心「桃園民居調查報告書(下)」中,報告書係就當時傳統民居進行訪談及紀錄,本次提報亦以此作為佐證資料,本局納入整體評估供委員參酌。本件民居調查,非本市106年及108年度執行之有形文化資產相關普查計畫,建物亦非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述之「列冊追蹤」建物。

3、 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推動,本局就相關調查報告書及普查計畫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保存意願均加以輔導,並提供專業諮詢與協助,如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市定古蹟「蘆竹徳馨堂」等,即為公私協力保存之重要成果。「楊梅宋崇玉京兆堂」超過9成所有權人表明家族就建物及土地使用已達成共同協議,表達反對提報立場,主張文化局應尊重所有權人意願。

4、 本案審議過程除參酌提報資料及所有權人意見外,包含建物本身價值、建物改建現況、保存共識凝聚、場域精神認定、所有權人權利義務說明與後續管理維護等整體性考量,均為文資委員評估之因素,綜以考量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基準審議決議之,本案不予列冊追蹤,惟仍提諮詢協助。

5、 文化資產保存法保障民眾普遍平等參與之權利,惟屬個人私有產權之提報,仍應尊重所有權人意願並進行充分溝通,避免加深對立,或使本法成為解決私有產權紛爭、法律爭訟之救濟方式,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