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本局爰依上揭規定主動公開相關補助或交易行為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身分關係事前揭露 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國門之都、健康城市全民練舞成果展演 A.事前揭露 B.事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