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本局爰依上揭規定主動公開相關補助或交易行為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補助行爲明細
公告日期:113/6/7
補助案件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補助案件名稱:彩繪立蛋
補助日期:113/6/4
補助對象:桃園市新桃文教協會
補助金額:5萬元
補助屬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法令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補助對象: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姓名:彭俊豪
服務機關團體:桃園市議會
職稱:市議員
關係人名稱:桃園市新桃文教協會
統一編號:42211230
代表人或管理人:彭俊銘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之關係:關係人屬:非法人團體,係由: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