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作,除供本府文化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學校、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凡符合有關文化、藝術之公益社教活動,均得向文化局申請借用。 二、借用單位依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應先聯繫文化局秘書室確認檔期事宜,於二週前依規定來函申請借用並檢附申請表及活動企劃書等相關文件,經文化局同意後,於使用前1日, 一次繳清場地維護保證金(每次五千元使用後可全額退還)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