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時間
(一)第一期:申請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內檢送申請資料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逾時恕難受理(信封上請註明「○○○年第○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 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 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 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三、 活動辦理時間與地點
(一) 時間:
- 第一期:受理隔年度年1月至6月期間之活動。
- 第二期:受理當年度年7月至12月期間之活動。
(二) 地點:
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
四、補助額度
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方式及文件
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 郵寄申請:
- 公文及申請總表。
- 計畫書。
- 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 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利益衝突切結書、事前揭露表。
- 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 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二) 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六、審查方式
(一) 初審:
- 初審由本局就申請者所送申請文件依本要點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 申請者檢送之申請資料如有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本局將通過初審之申請資料連同初審意見摘要提送複審。
(二) 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補助重點如下:
- 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
- 對於傳承推廣閩南文化有重大助益者。
- 連結本市文化脈絡,體現地方文史特色。
- 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
-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三) 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四) 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 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七、 其他重要資訊
(一) 申請補助相關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為主,請詳讀要點內之文字。
(二) 關於本補助相關事宜,請洽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及民俗文化科 ╱03-3322592分機8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