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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經費作業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經費」案,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經費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
1.防盜、防災、保險。
2.日常保養、清潔、管理、維護。
3.建物安全檢測(建物本體、消防、蟲蟻防治、水電管線等)。
(三)資格條件:本市私有且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使用及管理人(單位),且其管理維護計畫已完成備查者。
(四)審查方式:
1.本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檢核,並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2.本局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簽奉市長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人)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每年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團體預算100萬元、個人預算30萬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經費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經費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