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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第1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

  • 發布單位:文創影視科
  • 聯絡人:黃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592分機8724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1年10月03日起111年11月02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1年10月03日起至111年11月02日。
(二)受理申請期間,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1.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辦 理之活動。
2.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三)補助項目:
1.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 出版等相關活動。
2.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3.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資格條件:
1.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2.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3.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4.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五)申請金額上限:個人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審查方式: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複審。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