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補助影視製作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公告起至112年2月4日(星期六)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111.12.15更新)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起至112年2月4日(星期六)止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 補助項目:詳如附件。
(三) 資格條件:詳如附件。
(四) 審查方式:由當年度5個外聘委員,以書面進行初審,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複審採現場簡報說明,統問統答。
(五) 補助金額上限:300萬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000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