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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參與國際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間之表演藝術相關交流活動及合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1.本市立案演藝團隊
2.本市立案團體、法人,但不包含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

三、 相關詳細規定請參閱計畫規定,請於下方相關附件,或至本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團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表演藝術交流補助計畫」查詢。

四、 寄件注意事項受理期限:
寄件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收件者「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並請於信封備註「表演藝術活動出國補助」。

五、其他
(一)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 關於本補助相關事宜,請洽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李小姐╱03-3322592分機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