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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廳--演藝節目補助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

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說明:
 一、本局演藝廳辦理「演藝活動補助申請」,申請時間以每年9月為原則,辦理隔年演出申請,相關日期以本局公告為主!
 二、本局演藝廳之申請表單及申請作業要點、申請表格及申請階段自主檢查表,請於下方附件資料下載。
 三、以上資訊,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承辦人-展演藝術科:羅一萍小姐, 03-3322592-8303。
 四、相關說明:
 (一)申請項目:音樂、舞蹈、戲劇(古典戲曲或現代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收件日期:9月1日至9月30日止,申請演出日期以113年1月2日至12月31日止。
 (三)申請資格: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或設立之工作室、法人、團體、各級學校及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四)審查方式: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
 缺者,得由本局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費進行審查。
 (五)補助上限:依每案計畫予以核定補助。
 (六)補助額度:全年度補助221萬8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