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80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6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108年2月1日)施行,爰請各財團法人據以檢視捐助章程是否有不符本法之規定,並於108年10月底前將修正後之章程送本局審核,並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