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略以: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下列文件請於每年1月底前函報本局備查,請配合依本局範例格式編制。
1. 基金會來函1份。
2. 當年度工作計畫正本1份。
3. 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正本1份。
4.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1份。
5.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1份。
★請於2-5項文件表頭加蓋經本局驗印之關防,出具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董事長章, 騎縫章請蓋於兩頁之間騎縫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