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年度第1期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審查會議補助結果詳如下方公告名單。
二、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填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切結書,來函辦理後續核銷事宜,電子檔可至下方下載或上本局網站下載專區(culture.tycg.gov.tw/home.jsp)視覺藝術項下下載。
核銷事宜:
一、本補助案後續核銷及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本局109 年10月7日桃市文影字第1090020705號令「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量之出版品予本局。
三、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四、受補助項目如為文宣品,應於核銷時提供文宣品實體或相關照片以供查核。
五、核銷時所附之單據(原始憑證)應可辨識,且抬頭應為申請者,並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規定。
六、成果報告書核銷項目應與核定項目一致,惟單項之補助金額不可高於原先所申請金額。
七、本補助計畫採後付制,申請者提送成果資料並經審核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八、活動計畫期程屆年底者,請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前來辦理結案核銷作業。
九、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本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十、補助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者應於提送成果資料填妥本局所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切結書,聲明本提案申請者,僅向本局申請此一補助計畫,並保證無以同案另申請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補助計畫及費用。
十一、後續核銷請參照附件表格。
其他事項:
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活動開始前函報本局,並經本局核准。上述計畫內容包含計畫名稱、內容及本局核定之預算支出明細所列之項目、金額。
二、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函報本局核准。
三、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權利。
四、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