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度第2期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審查會議補助結果詳如下方公告名單。
二、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成果報告書格式來函辦理後續核銷事宜,電子檔可至下方下載或上本局網站下載專區(culture.tycg.gov.tw/home.jsp)視覺藝術項下下載。
核銷事宜:
一、本補助案後續核銷及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本局111年3月28日桃市文影字第1110007095號令「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量之出版品予本局。
三、活動相關文宣品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四、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五、受補助項目如為文宣品,應於核銷時提供文宣品實體或相關照片以供查核。
六、核銷時所附之單據(原始憑證)應可辨識,且抬頭應為申請者,並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規定。
七、成果報告書核銷項目應與核定項目一致,惟單項之補助金額不可高於原先所申請金額。
八、本補助計畫採後付制,申請者提送成果資料並經審核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九、活動計畫期程屆年底者,請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前來辦理結案核銷作業。
十、補助案件經本局核定金額,於本局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惟修正計畫預算總額及實際支出(收入)金額不得低於原送計畫書預算總額七成。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本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十一、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倘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於本局完成核銷作業,檢還予受補助者自行留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十二、後續核銷請參照附件表格。
其他事項:
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於活動開始前函報本局,並經本局核准。上述計畫內容包含計畫名稱、內容及本局核定之預算支出明細所列之項目、金額。
二、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函報本局核准。
三、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權利。
四、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