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 補助案件經本局核定金額,得於本局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惟修正計畫預算總額不得低於原送計畫書預算總額七成。倘低於七成者,本局得依補助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協辦單位,原則不列名邀請單位,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相關文宣應供本局審核後始得印製,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 受補助項目如為文宣品,核銷時應提供文宣品實體或相關照片以供查核;補助項目如有出版品,應於核銷時提送十本之數量予本局。
- 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或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函報本局,經本局核准。上述計畫內容包含計畫名稱、內容及本局核定之預算支出明細所列項目、金額。
- 請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依成果報告書格式並填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切結書,來函辦理後續核銷事宜;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12月者,應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 成果報告書核銷項目應與核定項目一致,惟單項之補助金額不可高於原先所申請金額;本補助計畫採後付制,申請者提送成果資料並經審核通過後,始撥付補助款。
- 核銷時所附之單據(原始憑證)應可辨識,且抬頭應為申請者,並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規定。
- 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