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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研究與教學借用要點」

  • 發布單位:文化資產科
  • 聯絡人:文化資產科業務助理 王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592#8604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研究與教學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桃市文資字第11300013371號令訂

  1.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出土考古遺物之研究與教學利用,並釐清保管權責,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考古遺物,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之遺物,以及其他經調查或考古發掘出土而採集之文化遺物、自然及生態遺留與人類體質遺留。
  3. 考古遺物之借用分為「館內調件」與「館外借出」兩類。
    申請前項館外借出者以經向政府機關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構)團體為限。
  4. 借用考古遺物者,須提交借用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借用環境、借用人、借用機關(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借用清冊、借用期限等資料),並於借用日一個月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5. 凡館內調件者,須於本局指定之研究空間進行,不得攜出。
  6. 館內調件之時間,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局同意後延長之。
  7. 館內調件之考古遺物數量每次以不超過三十件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局同意後增加數量。
  8. 館外借出者須負責館外借出與歸還之考古遺物包裝與搬運,並負擔其費用。
  9. 申請館外借出經同意後須訂定書面契約。借出者如違反契約內容,本局得終止借出並提前請求返還考古遺物,如有損壞本局得請求賠償。
  10. 借用考古遺物,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有重製、清潔、修復或改變考古遺物原狀之行為。
    遇有特殊採樣需求時,經本局委託專家學者審查其借用計畫並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借用考古遺物如有違反前兩項之行為,準用前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