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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 「反黃牛」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聯絡人:林于暄
  • 聯絡人電話:(03)3322592 分機8315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 「反黃牛─黃牛退散 購票不難」

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為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相關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

 

為遏止表演藝文活動黃牛票破壞正常票券流通,及侵害大眾平等參與文創活動之權益,文化部於112年5月31日公布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明文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代購費」名義收取超過原票券之金額,即違法本法規定

 

黃牛亦常利用蒐集他人 身分證號、隨機身分 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 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爰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若發現以上違法情事,得依同法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檢具相關佐證,至以下聯結內之黃牛檢舉專區進行檢舉。

 

為推動藝文表演(如演唱會、粉絲見面會、音樂會等)票券正常流通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拒買黃牛票,共同抗黃牛」,讓我們從源頭杜絕黃牛票之供給需求,共同維護真正熱愛藝文活動者的文化近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