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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15日第2次桃園市考古遺址審議會 「桃園舊火車站及鐵道遺構列冊考古遺址」審議決議之後續程序說明】

  • 發布單位:文化發展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舊火車站及鐵道遺構列冊考古遺址」列冊追蹤審議案,經桃園市政府於112 年 8 月 15 日 召開桃園市第 2 次考古遺址審議會,決議「進入指定審查程序」。

本案審議內容,本案開發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下稱捷工局、北工處)依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委託庶古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本處考古遺址及內涵調查評估,撰擬各式報告書,包含「桃園捷運綠線G07站體」、「臺鐵桃園共構新站」及「桃園鐵路地下化」3處文化資產內涵及價值評估報告書。

本案審議決議後,文化局為求周延委託專家學者,依據考古遺址審議委員意見,並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需之內容作成報告後,邀集委員辦理會勘。後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價值評估、包括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並依評估結果作成報告,再依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辦理相關程序,以完備文化資產審議前之相關作業。

文化局於完備考古遺址指定程序前,亦依據考古遺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擬定監管報護計畫、定期巡查,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持續邀請捷工局與鐵道局北工處就列冊考古遺址監管保護事項協調分工合作,落實執行監管保護計畫內容。市府後續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與考古遺址審議會決議,請開發單位依法落實文化資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