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推動眷村文史保存與藝術人文教育自幼紮根,同時推廣兒少及親子友善之藝文活動,預計於114年度徵求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創作進駐馬幼藝所,並搭配多元藝文推廣教育活動,以馬幼藝所作為文化創意培養皿,讓民眾對生活、對藝術的感受與創造能力,能夠在藝術的沃土上萌芽。
二、預算金額
每一申請計畫預算上限為新臺幣70萬元整,預算編列需包含執行計畫之所有經費項目與對應額度。
三、計畫執行地點及檔期
(一)地點: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藝所」,桃園市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
(二)檔期:分為3期執行,每期各4個月,分別為114年1至4月、5至8月及9-12月。申請時請註明檔期志願序,以利後續協調安排。
四、計畫執行內容
(一)展、演節目(依提案內容擇一申請):
1.表演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0場次演出,每場次實際演出時長不少於30分鐘,演出內容以適宜兒童與家庭觀眾觀賞為原則,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2.視覺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檔展覽,展出期間至少6週。策展內容以兒童與家庭觀眾為訴求,規劃適宜之展出主題、內容及呈現方式,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二)搭配之工作坊、講座、學堂、研習營、特訓班等,或團隊自提創意類型之藝文教育推廣活動:每一檔期至少10場次,以週末(六、日)辦理為原則,內容設計由團隊發想,與前述演出內容相關者,或可將參與民眾創作成果融入展、演節目者尤佳。
五、錄取名額
每1檔期正選1名,另視評審結果置備選若干名。正選團隊因故無法完成簽約程序或履行契約時,本局得依序逕洽備選團隊簽約。
六、申請說明
(一)表演藝術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並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隊或公司,且應有藝術表演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二)視覺藝術類:單一策展人或策展團隊代表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留證,或屬在臺立案之團體、工作室、公司、法人等組織;參展藝術家不限國籍,惟應有藝術創作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
(三)同一申請單位以提交一件為限;策展人不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重複申請。
七、徵件期間: 113年10月29日(星期二)起至11月29日(星期五)止。
(一)本局收受投件資料方式:請將投件資料妥善包裝並密封,封面黏貼投件封套,於截止收件當日下午5點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文創影視科辦公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3樓),備註轉交本案承辦人臧小姐,逾期不予受理。採郵寄者請留意,前開所稱「寄達」非以郵戳為憑,亦不得因假日郵務延誤投遞而提出異議。
(二)經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原則不予退還。
更多內容請參閱附件,歡迎有意願之藝術團體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