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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海巡署上士謝○○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謝○○於民國105年1月至107年11月擔任海巡署東南沙分署上士兼後勤科辦事員期間,負責東南沙分署商船運補等業務,詎謝○○因熟諳業務經費支用程序,明知其他單位透過該分署委託商船載運人員、物資所需費用,均應由需求單位逕匯款至該分署國庫帳戶,惟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以佯稱須先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訂金並要求匯款至其個人郵局帳戶為由,使國立○○大學○○系系主任陷於錯誤而詐得4萬元;另再以東南沙分署於年底即將會計關帳,其船運費用必須以現金支付,及委託載運超量需再支付現金為由,使○○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夫婦均陷於錯誤,而詐得20萬元。綜上,謝○○上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獲取之不法所得共計24萬元。

全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謝○○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4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