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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技術單工李○○涉嫌侵占公有財物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起訴,侵占款項達135萬7,610元。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被告李○○自民國105年至108年擔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行政科技術單工期間,多次利用民眾申請商業登記後必須繳納行政規費之機會,於收取民眾繳交之申請商業登記執照之規費後,利用規費系統無須登打申請人資料即可取得單據流水編號及申請文件於歸檔時無人確認是否檢附相對應之收據第三、四聯等漏洞,逕行登入該規費系統擷取自動產出之單據流水編號,先列印一份由規費系統所產出之收據,再經掃描後以word複製貼上,復再逐一套印到其所登載不實之收據上,交給無法辨識收據真偽之繳費民眾收執,李○○再將民眾所繳之規費陸續侵占,任職期間所侵佔之不法所得共達新臺幣135萬7,610元,被害民眾達1千3百餘人。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