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略以: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文件請於每年5月底前函報本局備查,請配合依本局範例格式編制。
1. 基金會來函1份。
2.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正本1份。
3. 前一年度收支營運表、資產負債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正本1份。
4. 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影本1份。
5. 設監察人者,應加附全體監察人簽署監察報告書1份。
6. 如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應加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1份。
7.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1份。
★請於2-7項文件表頭加蓋經本局驗印之關防,出具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與董事長章, 騎縫章請蓋於兩頁之間騎縫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