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公告事項:一、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二、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