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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