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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