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 建議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期限(5月底前)辦理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作業。 董事會會議紀錄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 關於財團法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確無法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考量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所需通知及相關準備之期 間約計1個月,故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警戒標準調回至第一級後1個月內,為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函送備查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