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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及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辦理函送備查作業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 關於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
  1. 建議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依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依本法第25條第1項期限(5月底前)辦理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作業。
  2. 董事會會議紀錄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
  • 關於財團法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確無法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考量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會議所需通知及相關準備之期 間約計1個月,故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警戒標準調回至第一級後1個月內,為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函送備查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