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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文件(112.08.01更新)

  • 發布單位:展演藝術科
  • 聯絡人:李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592分機8314
  • 資料提供單位:文化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及相關文件

一、 申請時間
(一)第一期:申請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收件。
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內檢送申請資料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或以「桃園網路e指通」上傳完成,逾時恕難受理(信封上請註明「○○○年第○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市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二) 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三) 非設籍本市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市立案之團體、法人,具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

三、 活動辦理時間與地點
(一) 時間:
1. 第一期:受理隔年度年1月至6月期間之演出。
2. 第二期:受理當年度年7月至12月期間之演出。
(二) 地點:
演出活動於本市辦理為原則。但演出活動為「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光影文化館」及「本局演藝廳」者,另依各自場館節目審查辦理,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內,故請避免於申請表內之預定演出地點填寫上述4個場館。

四、補助額度
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團體、法人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但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方式及文件
本要點申請方式包含郵寄申請、線上申請及臨櫃(擇一申請即可)。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如下:

(一) 郵寄申請:
1、補助申請表正本一份。
2、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3、用印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一份。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者,免填揭露表。
4、兩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光碟。

(二) 線上申請(於「桃園網路e指通」網站進行申請並上傳以下兩個檔案):
1、補助申請表(已蓋章用印並包含負責人或個人身分證照片)彩色掃描PDF檔一份。如欲另行檢附計畫書,請附於申請表之後。
2、附件:
(1)、團體立案證書。個人申請者免附立案證書。
(2)、用印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者,免填揭露表。
(3)、兩年內演出之影音檔案資料,以可點選連結或QR Code提供可下載檔案之雲端連結。
以上附件集結成同一PDF檔一份。

★「桃園網路e指通」網站網址 ★
https://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tycgOnline.action

(三) 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
前項檢附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七、 其他重要資訊
(一) 申請補助相關細節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為主,請詳讀要點內之文字。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 關於本補助相關事宜,請洽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李小姐╱03-3322592分機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