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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7-03-30

106年12月份修訂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局本部中隊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組織章程依據志願服務法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運用計畫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局本部中隊』隸屬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由秘書室統籌, 以下簡稱中隊。

第三條: 中隊協助本局服務台組、行政組、藝文研習組、演藝廳組及展覽組。

第四條:中隊設置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1人、各組組長1人,由本局秘書室置督導1人。

第五條:中隊以中隊會議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中隊長、副中隊長、各組組長、督導。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中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六條:中隊長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副中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交付執行會議所決議之事項。

第七條: 每年召開二次中隊會議,全體隊員均需出席,並邀請局長、各科室長官列席參加,進行工作協調與心得分享。

第八條:中隊會議職權如下︰

  1.  協助推展文化工作。
  2.  討論中隊隊員之提案
  3.  審查中隊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4.  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5.  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九條 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 研擬中隊會議之提案。
  2. 處理中隊會議之決議事項。
  3. 擬定年度計畫。
  4.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條 中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考核撤銷其資格︰

  1. 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2. 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中隊名譽者。

第十一條:中隊長職責:

  1. 綜理志工服務各項業務,對外代表中隊志工。
  2. 督導與協調志工事務的企劃與執行。
  3. 協助中隊與行政單位各項業務之聯繫。
  4. 定期召開中隊會議與幹部會議。
  5. 協助志工招募、培訓與試用等事宜。
  6.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副中隊長職責:

  1. 襄助隊長處理中隊各項行政業務。
  2. 隊長不克執行業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3.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行政組組長職責:

  1. 辦理中隊各項會議通知、紀錄、決議執行。
  2. 志工資料建檔、更新、資料蒐集及彙整中隊檔案管理事項。
  3. 協助志工執勤排班、調班等事宜
  4. 辦理志工執勤時數登記彙報等事宜。
  5. 出席幹部會議,並將決議事項轉知各組員。
  6. 輔導、協調組內事務。
  7.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服務台組、藝文研習組、演藝廳組及展覽室組等組長職責:

  1. 出席幹部會議,並將決議事項轉知各組員。
  2. 輔導、協調組內事務。
  3. 負責每月排班公佈及轉知各組員。
  4. 關懷掌握組員服勤狀況,並於幹部會議報告。
  5.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遵守中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十六條:執行中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出席中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十八條:依各館室規定時間服勤。

第十九條: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依本市「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及「志工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申請發給志願服務榮譽卡。

第二十一條:每年度由本局報請市府頒獎表揚優秀及熱心服務之志工。

第二十二條:志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本局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局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志工,有求償權。

第二十三條:本組織運作若有未訂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隨同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組織章程經局長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中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志願服務法暨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志願服務考核及獎勵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中隊』隸屬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由文化發展科統籌,以下簡稱中隊。

第三條 中隊協助本局推動地方文化館所營運、各項藝文活動,提供優質的參觀環境與服務品質。

第四條 中隊設置中隊長1人(得由組長兼任)、副中隊長1人(由隊長指派1名組長兼任)、各組組長1人,由本局文化發展科置督導1人。

第五條 中隊以中隊會議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中隊長、副中隊長、各組組長、督導。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中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六條 每年召開二次幹部會議及二次中隊會議。中隊長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副中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交付執行會議所決議之事項。

第七條 每年召開二次幹部會議、二次中隊會議。幹部須出席每次幹部會議,若有要事,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全體隊員每年至少須出席一次中隊會議,並邀請局長、各科室長官列席參加,進行工作協調與心得分享。

第八條  中隊會議職責如下︰

  • 協助推展文化工作。
  • 討論中隊隊員之提案。
  • 審查中隊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 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 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九條  幹部會議職責如下︰

  • 擬定年度計畫。
  • 研擬中隊會議之提案。
  • 處理中隊會議之決議事項。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條 中隊長職責:

  • 綜理志工服務各項業務,對外代表中隊志工。
  • 督導與協調志工事務的企劃與執行。
  • 協助中隊與行政單位各項業務之聯繫。
  • 定期召開中隊會議與幹部會議。
  • 協助志工招募、培訓與試用等事宜。
  •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副中隊長職責:

  • 襄助隊長處理中隊各項行政業務。
  • 隊長不克執行業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各組組長職責:

  • 協助志工資料建檔、更新、資料蒐集及彙整中隊檔案管理事項。
  • 協助志工執勤排班、調班等事宜。
  • 協助志工執勤時數確認等事宜。
  • 出席幹部會議,並將決議事項轉知各組員。
  • 協助輔導、協調組內事務,關懷掌握組員服勤狀況,並於幹部會議報告。
  • 辦理中隊各項會議通知、決議執行。
  • 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隊員應遵守事項:

  • 遵守中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 執行中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 出席中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 依各館室規定時間服勤。
  • 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中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考核撤銷其資格︰

  • 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 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中隊名譽者。

第十五條 依本市「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申請發給志願服務榮譽卡。

第十六條 每年度由本局報請市府頒獎表揚優秀及熱心服務之志工。

第十七條 志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本局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本局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志工,有求償權。

第十八條 本組織運作若有未訂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隨同修改。

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首長或其代理人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文發中隊服務規範如附件1